杀妻案会是死刑还是缓刑
许某杀害同床共枕十几年的妻子其人性一面本就泯灭,而残忍至极的消尸灭迹,这是最难平以民愤的。
许某在杀妻前根本就没想过后果,也没顾及夫妻间共同的结晶(孩子),以为自已聪明决顶,天衣无缝,更没想到正义的强大。所以在破案过程中一再我行我素,对破案产生抵触,没有自首的行为。
从许某更多的情节上看,应该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大。我个人认为死刑两次都难平民愤。
【每日讲法观点】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是死立执的一种变通方式,除非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否则杀妻案着咧手段及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大概率就是判处死立执了。
死立执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超过75岁的老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立执。
判处死立执后,将层报到最高院,由最高院核准并签发执行令。
经过两年缓刑考验期、实行劳动改造之后,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刑法》第50条第1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对于一些罪行严重和实施暴力的犯罪,死缓犯罪分子将被限制减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律师答疑:丈夫杀死妻子并不是判断量刑的依据,而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影响程度来判断。有些案子因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比如:妻子出轨、家暴等情况造成的激情犯罪,有可能只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左右。而类似于蓄意杀人,杀人后进行碎尸等恶劣的情节,则大概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只是简单的问“杀妻案”,并没有特指杭州杀妻碎尸案,所以我的答案是不一定,但是,如果具体到杭州杀妻案,有99.99的概率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只需要确定是丈夫所为,判决结果基本是没有争议的,理由如下:
1、主观上是蓄意杀人,动机是为了图财害命,证明社会危害程度较高。
2、杀人后进行碎尸,手段特别残忍,依然说明人身危险性非常高。
3、杀人后狡辩是妻子失踪,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企图瞒天过海,说明其没有任何的悔过。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的死刑政策是“慎杀、少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但是对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害程度较高,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杀人案件,还是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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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杀人分尸案中,许某某趁着其妻子来女士熟睡期间将其杀死并分尸,手段极其毒辣。于是有网友就会问啊,许某某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我觉得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会很高,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许某某放下的杀人案 ,手段特别的毒辣。他将来女士分尸,然后将其尸体冲入化粪池。和禽兽没有区别 不折手段,极其的残暴,。
第二点,许某某犯下杀人案,乃是蓄谋已久,早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开始谋划了。由此可见,并非临时起意杀人,而是蓄谋已久的杀人案。
第三点,许某某在警察调查的时候非常的不配合,装作自己什么都不知道。而且一开始还谎称是失踪案,后来又引导警察和记者往错误的方向进行判断。因此可见许某某其人对于案件一点也不配合。
第四点,许某某一点也没有感到愧疚,他丝毫没有感到后悔,不仅如此,他还表现得冷漠无情,对此毫不在意。由此可见,其实此人非常冷血无情,对此案件毫无悔意。
所以综合以上这四点,我觉得许某某可能被判立即执行死刑,应该不是死缓。这也是全国人民所期盼的,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许某某会得到他应有的惩罚。
许某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将配偶杀死,碎尸抛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民愤极大,有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等待她的只有死刑立即执行一种结果,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能性扩本上是零。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案不属于“情节较轻”范围,因此应当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本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民愤极大,一般是会判处死刑。
3、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本案不属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情形。一般来说,故意杀人属于义愤杀人,或者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杀人者有重大立功行为,以及民愤不大,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刑事谅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此,本案当事人,大概率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肥西美容店女老板提分手被枪杀,前男友一审被判死刑, 你怎么看
湖南两女情侣关系,因赌博生债及感情纠纷一女狂杀伴侣大概196刀致其死亡。后当地法院以两人情侣关系、感情纠纷及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判处罪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案案情极具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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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合神离分开好:
人生都是父母养,
死刑!荆门一男子锤杀同居女友,酿下血案, 你怎么看
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首先,两个人没有结婚进行同居生活,这种婚姻形式就是不合法的。同居期间发生一些吵闹,也再所难免。
由于两个人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一旦闹起矛盾来,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隐情,所以处理起来非常麻烦。
其次,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和气待人,平等共处。一方不要太任性,另一方也不要太粗暴。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一个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出格了。
当然,出格归出格,另一方也应当有所克制,不能火上浇油,更不能不顾一切铸成大错。
最后,男子锤杀同居女友,这就是由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无论怎么讲?行凶伤害、锤杀他人,这都是一种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此行为即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尊重他人,敬畏法律,人生才能快乐。
南昌一24岁实习女律师当街遇袭身亡,凶手已被抓获, 你怎么看
我曾经有一个在上海做律师的朋友,他跟我说过一句话:”所有的职业中,做律师的人是最坏的。”我当时听了,的确大吃一惊。后来,我开始注意起来。经过几件牵涉到纠纷方面的事,由律师出面帮我解决后。我才发现,律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所有做律师的人,都在使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叫空子。为自己所辩护的人,做“脱责,减责,或免责”的工作的。看似非常辛苦,繁锁的工作,在那份高收入的诱惑下,真的可谓是“呕心沥血”了。如果你常看些庭审现场的网友的,都能体会到,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达到脱责,免责的辩护中,几乎都是“穷尽心思”诡辩,更有甚者会纠缠一些细节,来为辩护人服务。舌枪舌剑激烈的程度,可以讲到了无所不及地步,什么道德?什么亲朋好友情节,都可能成为律师,致对方败诉的武器了。看过这些场景后,我真的认清了,做律师者是没有亲朋好友情节的。所以讲他们是最坏的人,真的不是冤枉。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其不公平的缺陷,就是律师钻空子的要塞。如果,律师顾及亲情,顾么良心的话,那么,在任何辩护中,都可能是败诉方。法律的无情,造就了律师的无情。法律的冰冷同样需要律师的冰冷去呼应。这就是我那位做律师朋友,为什么称律师职业坏的原因了。我想这个坏的正面理解,应该是良莠不全,而反面理解,应该是无孔不入吧?
其实真正违背道德底线的,还是有那么个别的“黑律师”,他们的做派,甚至让一些官司颠倒了黑白。我想你是形式上获得了胜利,但同时,你却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麻烦。那位被害的女律师,我虽然不知道,你使了什么招术,让对方这样的憎恨你,而导致取了你生命的恶果。杀人尝命天经地义,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律师的性命?这其中的仇恨有多大呀?“人在做,天在看”这句话。我想律师真正能做好的提示吧!
该实习律师的遇害,与其职业有什么关系?没有关系的话,做这种联系没有什么意义。那天换成任何一个女孩遇上凶手,难道能幸免吗?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凶手是确认被害人职业后才行凶的。这样联系无非是想黑律师这个群体。真的不知道和律师界有多大的仇?事实上,律师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存在,对个人来说,只是一个工作而已,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也是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已。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人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哪有什么所谓的空子。比如现在国家正在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也是发现近几年改判的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当时的辩护观点都是对的,因为没有采信辩护人观点,导致被告人被刑事追责甚至被剥夺生命。要是真的向有些人说的那样,律师这个职业早就不存在了。
24岁的实习女律师在大街上被杀。
如此年轻的姑娘,刚刚走上社会,不应该有什么仇家能恨她到以命相搏的地步呀!
工作上开罪人了?但一个实习生,有什么权力和能力可以拍板定案,对他人形成伤害呢。是否当了替罪羊?
情杀?移情别恋换来昔日恋人恨之入骨!也不对呀,凶手32岁了,与姑娘年令相差多岁,不应该是恋人关系呀!
还有一种可能,凶手对律师事务所有仇恨,本来是杀男律师的,但男的跑得快,女的跑不及……
到底为什么,这个提问题的人,你是笨蛋吗?不交待清楚,让人咋猜!
唉,心痛之余,也希望世人能改变自己的偏见,无论如何,律师只是在保持自己的职业操守,他们所做的只是工作,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
首先,律师是人的职业,作为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做事,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既然请了你去做辩护人,那么你就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职业的操守。所以说,无论人们怎样理解?无论自己的内心如何感受,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只要你接了案子,只要你同意为人辩护,那么你就必须变得“冷血”,必须抛弃情感因素,完全依照法律办事。
其次,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律师的职责就是打赢官司,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那么就会绞尽脑汁地“钻法律的空子”,找“法律的漏洞”,如果你的当事人是过错一方,表面看你是在替坏人说话,甚至是在间接地“犯罪”,其实这根律师本人是毫无关系的,这是他的职业,他必须要这样去做。即便他的当事人存在真正的过错,他也不得不去为其脱责、减责,尽管这也许并不是他的内心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