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韩国国会发生严重暴力冲突:300议员打架,锤子撬棍齐上阵
4月26日的韩联社消息,文在寅领导的韩国朝野四党和黄教安领导的自由韩国党在国会现场进行了“肉搏”,现场堪比美国大片,最后国会议长下令调动了警卫才将此事平息!
执政党和自由韩国大打出手,是因为自由韩国党觉得文在寅利用修改《选举法》来抓权,扩大他总统的权利,自由韩国党这才占领了国会的会议室,占领了正未来党议员蔡利培的办公室,阻止蔡利培参加本次会议法案的审议,达到不让文在寅抓权的目的!
由于自由韩国党这么一闹,也让朝野四党学聪明了,共同民主党于4月26日下午通过电子立法提案系统提交了法案,而且法案已经成功提交,打破了韩国宪政史上的规矩,首次让韩国宪政通过电子立法提案系统提交议案!
文在寅一意孤行,黄教安等人心生不满,照这样的情形发展下去,韩国将会分裂成为两大派系,一排支持文在寅,一排支持黄教安,然后他们就开始内斗,相互打击,逼迫文在寅犯错,黄教安就会趁机弹劾文在寅,让文在寅下台!
作为韩国现任总统文在寅,他现在最担心的就是黄教安卷土重来,黄教安比文在寅有政治头脑,黄教安先是讨好美国并急流勇退蛰伏,随后高调复出成为最大在野党领袖,现在自己不出面手底下人就把韩国国会搞得一团糟,如果黄教安成为韩国总统,他不但会特赦朴槿惠,还会找文在寅报仇,把文在寅弄进监狱,文在寅因为害怕,文在寅要阻止这一切的发生!
这次韩国国会的暴力冲突,是文在寅提前下台进入监狱的一个征兆!
说真的,这次韩国议会发生的严重的暴力冲突,看的真像一场彻彻底底的闹剧,这让我想到所谓的民主国家议员的素质也就那会事,真的难以想象。
根据韩联社4月26日报道,4月25日下午,韩国朝野四党为《公职选举法》、《关于设置和运营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法案》、《刑事诉讼法案》《检察厅法》等共四件修正法案通过快速通道提交到国会。然而,由于自由韩国党在当天上午提到“占领”国会,朝野四党无法正常提交修正案,因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肉搏大战”,近300名韩国国会议员现场大打出手,更有甚者占领议会的会议室,动用撬棍、铁锤等工具,导致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据悉,对峙的双方为朝野4党与韩国最大的反对党自由韩国党(前总统朴槿惠所在党),当天上午,自由韩国党兵分两路,其中一路计划占领三间会议室,阻止会议进行。另一路议员则去围堵执政党议员不让其出席会议,最终引发了议员们的肢体冲突。
后来,韩国议会议长,听取了上述报告后,批准向国会议案科行使用警卫权,这也是自1986年以后事隔33年首次启动国会议长的警卫权。最终,韩国执政党共同民主党于4月26日下午通过了电子立法提案系统的提交法案,而议案科职员则在不是由自由韩国党占据的办公室确认了这一情况法,还是提交成功了,这也是韩国宪法历史上首次通过立法的电子系统提交的议案。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事件,不过却异常热闹,也显露出韩国的民主制度的本质,毕竟是从西方国家那边学来的泊来品,只学到其行,并没有学到其神,最后堂堂的韩国国会竟然出现议员打群架事件,真是斯文扫地。当然,韩国议会打群架并不是个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曾都发生过,比如日本国会、乌克兰最高拉达(议会)和弯弯的立法院都出现过打群架的情况,都是典型的闹剧,有的时候感觉的还挺有娱乐精神的,很好玩。
对于真正的民主国家来说,是一个嘲讽,所谓的民主国家上层管理者就是那一副鸟样,真是一群小丑在表演,真的很可笑。
看了很多评论,发现大家都在抨击全体举手、全体赞同的会议。我只想说一句,都是一些不懂会议流程的人。大部分的决议都是事先沟通、大家讨论过的方案,基本也就做到了全体通过。
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简单点说,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因为国务院是各个部门的老子嘛,直接替儿子当家了,让一步好了)如果国务院坚持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就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了,因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立的,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不好做权力机关的主,只能让地方人大的上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了。
国家行政机关有没有立法权
国的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市等) 。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国家立法机关。 从权力的来源上立法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该立法权可制定、修改、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性规定;另一种是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权,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中央各部委及其下属单位等依法成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两种立法权所立之法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其一:前者所立之法的规范范围均大于后者,后者所立之法的内容不得与前者冲突;其二:前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广,而后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窄;其三:前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具有普遍性,而后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则具有特定性。
如何理解,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 除了议会还有其它立法机关吗
英国的议会即下院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而英国的不同地区也有分属地方的立法机关。
这一点跟我国的人大比较类似。所谓最高立法机关,即当任意一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与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相冲突或违背时,那么该法律法规无效。
另外,还想告诉你的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均为议会下院。同理,不同地区也有分属地方的司法机关。所谓最高司法,即不论民事刑事,下院均具有最终裁判权与核定权,这一点等同我国最高法。